泰國提議修訂佛曆2542年 (1999)《泰國反洗錢法》。目前該草案正接受徵詢公眾意,徵詢期將於2025年4月24日結束。本次修訂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提高遏制利用匿名股東幫助外國人經營受限或禁止的業務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該草案有效,將加強與使用匿名股東和賄賂政府官員,包括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官員相關的現有立法。根據修訂後的法律,這些犯罪行為將被視為前置違法行為。草案還引入”犯罪網絡”一詞的定義,並修改金融機構和專業人士交易報告標準、委員會的組成和合格委員會成員的任命,以及與前置犯罪或洗錢犯罪相關的資產的程序。此外,草案還修改有關反洗錢基金和規定處罰的規定。
以下為草案要點:
上游前置犯罪:草案建議增加“前置犯罪”的概念,包括以下內容:
- 賄賂:給予、提供或承諾泰國或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給予資產或利益。
- 作為匿名股東:協助、支持或參與不被允許經營該業務的外國人的業務經營;與外國人共同經營一家企業,假裝該企業由泰國人獨資擁有;或代表外國人在合夥企業、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實體中持有股份,以幫助外國人在未獲得佛曆2542年 (1999)《泰國外商經營法》要求的許可的情況下開展業務
同意採取任何此類行動的每位泰國自然人或公司,以及在其業務運營允許此類協助的外國人,都將根據《泰國反洗錢法》承擔前置犯罪的責任。
先前前置犯罪的範圍包括:
- 根據《泰國稅法》,犯罪網絡的逃稅和欺詐性稅收計劃。
- 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 參與跨國有組織犯罪。
- 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相關犯罪。
- 《泰國刑法》的兒童色情製品。
- 涉及數位資產、期貨交易的金融詐騙。
- 高利貸(利率過高)。
- 政府合約招標中的串通行為。
草案擬定時效期限為前置犯罪實施之日起15年。
實質受益人及安排
草案指出,“實質受益人”的含義包括直接或間接擁有、控製或支配實體業務或任何“安排”的個人。 “安排”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指定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佔有、使用、分配或管理資產。這也適用於為管理泰國其他各方的資產而設立的信託和其他實體。
根據草案,金融機構和從事反洗錢法規定職業的人員應向反洗錢辦公室報告法人、實體或其他人的受益所有人資訊。這還要求實質受益人提供這些資訊,但報告要求允許某些例外情況。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
- 銀行、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
- 股本超過5,000萬泰銖的儲蓄合作社和信用社。
- 信用卡公司、外匯服務、數位資產平台和金融科技供應商。
更嚴格的報告要求
根據反洗錢辦公室(AMLO)的規定,金融機構和專業人士現在必須承擔更嚴格的報告義務。主要措施包括:
- 強制更新先前報告的資訊的重大變更。
- 股本至少 1 億泰銖的農業合作社現在必須遵守財務報告標準。
- 海關官員必須依照外匯管制規定報告跨境現金和貨幣工具的轉移。
- 提高資本市場信託法、汽車租賃業務和古董/藝術品經銷商的受託人的透明度。
- 接受大量外國資金的非營利組織必須揭露財務細節,防止濫用。
AMLO 將對高風險交易和記錄保存要求實施更嚴格的指導方針。
修訂後的處罰
不合規行為的處罰已調整,以反映執法力度:
- 若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證詞,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或 20,000 泰銖以下罰款。
- 未能協助 AMLO 官員履行職責的處罰已取消。